(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某某。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燕审判员 余泽敏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