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512号、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洪与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12号、1262号申请执行人罗洪,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09室。法定代表人张昌平,总经理。关于罗洪与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37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应分三期支付申请人94285.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申请人罗洪于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进行冻结、扣划,共执行款项人民币536.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房管、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登记财产。2015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控制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512号、1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峰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