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孟昭英与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昭英,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昭英。委托代理人杨学东。委托代理人李广国,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法定代表人顾潮,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玉林,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居松南,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昭英因诉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昭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东、李广国,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顾潮及委托代理人周玉林、居松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孟昭英曾用名孟召英,与杨学东共同育有一女杨友军,一子杨群力。杨群力于2012年8月28日因病去世,其生前在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工作,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6个月。2012年9月24日,中煤第五建设有××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省社保中心经审核,在《因病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上加盖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待遇支付审核专用章”,于2012年10月9日向待遇领取人钱蔚(杨群力之妻)发放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向杨承傲(杨群力之子)发放定期救济费360元/月。2014年1月17日,孟昭英与杨学东领取《离婚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2014年4月15日,孟昭英经中煤第五建设有××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以孟昭英为待遇领取人申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省社保中心经审核,在《因病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上加盖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待遇支付审核专用章”及“不符合政策规定”图章,于2014年5月19日决定不予发放。孟昭英不服,曾于2014年10月14日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为被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11月4日以被告错误、拟另行起诉为由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12月27日,孟昭英曾与杨学东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2014年5月30日,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保卫科、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办事处杉衫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出具《证明》,确认孟昭英与杨学东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事实,并说明杨群力生前曾给予孟昭英生活补助。原审法院再查明,省社保中心为省人社厅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养老保险政策贯彻;部、省属单位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社保中心作为省人社厅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对部、省属单位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孟昭英之子杨群力去世时,省社保中心已对杨群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和待遇进行了审核认定。杨群力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为其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杨承傲。2014年1月17日,孟昭英与杨学东离婚后,因孟昭英生活困难,经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向省社保中心申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省社保中心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为准。孟昭英与杨学东虽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过《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其2014年1月17日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为准。杨群力死亡时,孟昭英与杨学东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孟昭英虽系杨群力的直系亲属,但在杨群力死亡时,其并不符合成为杨群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故孟昭英于杨群力死亡一年四个月后要求省社保中心将其作为杨群力的供养直系亲属,向其支付定期救济金345元/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孟昭英要求省社保中心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与省社保中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省社保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但并未向孟昭英告知提起诉讼的期限。故孟昭英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省社保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在《因病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上加盖“不符合政策规定”图章,作出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孟昭英请求撤销省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要求省社保中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孟昭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孟昭英上诉称: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定期救济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由其前夫杨学东扶养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答辩称:1、孟昭英与杨学东离婚的时间应以2014年1月17日领取离婚证时为准。2、孟昭英不能因其在杨群力死亡一年四个月后离婚,而成为杨群力的供养直系亲属。3、杨群力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为其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杨承傲,且相关待遇已实际发放。4、省社保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在《因病或非因工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上加盖“不符合政策规定”图章,作出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诉人孟昭英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庭审中,上诉人孟昭英除对以下事实提出异议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无异议:1、原审判决遗漏认定孟昭英的户口于2012年8月23日转入杨群力住处的事实。2、原审判决遗漏认定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杨学东的《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系伪造的事实。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关于上诉人所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提异议不影响本案审理,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杨学东的《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省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上诉人孟昭英在庭审辩论中仍坚持其上诉意见。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在庭审辩论中亦坚持其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作为省人社厅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对部、省属单位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的法定职权。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二条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规定情形的人。第三条规定,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本案中,上诉人孟昭英之子杨群力于2012年8月28日去世时,省社保中心已对杨群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和待遇进行了审核认定,杨群力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为其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杨承傲。孟昭英与杨学东虽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过《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其2014年1月17日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为准。杨群力死亡时,孟昭英与杨学东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孟昭英虽系杨群力的直系亲属,但在杨群力死亡时,其并不符合成为杨群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故省社保中心对于孟昭英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作出不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孟昭英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上诉人孟昭英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孟昭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