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胡某甲,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于同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3月9日生育一子胡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深,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精神疾病,原告积极为被告寻医问药,先后到阜阳、合肥等地为其治疗,可被告不积极配合治疗,将药偷偷丢弃,致使久治不愈。原、被告沟通交流越来越困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迫于生活压力到上海打工,双方再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万元。被告黄某某辩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约一年的恋爱,在感情成熟的基础上依法登记结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至今已12年之久,夫妻感情深厚。虽然被告目前患病,但此种疾病不影响夫妻正常生活,且被告现在正在治疗期并完全有治愈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和好的强烈愿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9日生育一子胡某乙。被告因患强迫症,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于2006年7月27日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现原告以被告不积极配合治疗,双方无法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胡某甲诉称被告黄某某不积极配合治疗,双方无法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