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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宜宾普什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普什联动科技有限公司,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普什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月江镇还阳村5组。法定代表人:杨明。被执行人: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邓志军。本院受理的宜宾普什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宜宾普什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重集团(德阳)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由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