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岑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岑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其家中。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光军、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4年9月12日6时许,岑巩县客楼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对该镇土黄村上土黄村民组村民龙某明、田某夫妇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绝育政策中,被告人肖某某与该组部分村民强行阻止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龙某明、田某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被告人肖某某先是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随后拿起砖头欲砸镇政府的公务车辆,被镇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被告人肖某某便抓扯、殴打镇政府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谌某、杨某激和杨某明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同时造成岑巩县客楼镇人民政府不能落实对龙某明、田某夫妇的计划生育绝育手术。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政府工作人员对龙某明、田某夫妇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中,以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肖某某辩称:1、他没有辱骂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2、当时是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砸政府的公务车辆,但是没有砸就把砖头放下了;3、他没有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是在劝架的过程中,他与杨某明一起跌倒的,后来还是夏某宏所长将他们拉起来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6时许,岑巩县客楼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对该镇土黄村上土黄组村民龙某明、田某夫妇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绝育政策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与该组部分村民强行阻止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龙某明、田某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被告人肖某某先是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后又拿起砖头欲砸镇政府的公务车辆,被镇政府工作人员阻止。被告人肖某某继而又抓扯、殴打镇政府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谌某、杨某激和杨某明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同时造成岑巩县客楼镇人民政府不能落实对龙某明、田某夫妇的计划生育绝育手术。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客楼镇政府工作人员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听到肖某荣和肖某某口头召集寨上的群众对其进行阻止,造成政府工作人员邓某、谌某、杨某明受伤的事实。2、证人杨某明的证言,证实龙某明夫妇于2013年10月2日生育第二个女儿,二十多天后,政府的工作人员就上门动员龙某明执行计划生育义务,当时龙某明夫妇答应烤完烤烟再来落实,烤完烟后,龙某明夫妇就外出打工了,直到案发前几天龙某明夫妇才回到家中。2014年9月12日凌晨5时许,政府工作人员去到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计生对象龙某明家,要求龙某明夫妇做绝育手术,这时就来了肖某某、肖某金等二、三十人,龙某明及其妻子田某就朝外面跑,他们政府工作人员就跟着追上去,在追的过程中,他看见肖某某用一块一米左右的木板打干部杨某激,后来田某用瓦片砸她自己的头部自残,他就前去抓住田某制止她的自残行为,突然被肖某某从背后将他抱住摔翻在地,并用一只手勒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猛打他的胸部几拳,这时派出所的夏某宏所长出警来到现场就把肖某某扯开制止了。后来在政府工作人员把田某请上车后,有很多群众就围上来拦住车子不准走,接着他又看到肖某某冲上去一拳朝胥某成打去,胥某成闪身躲开,肖某某一拳打在站在胥某成身后的谌某的鼻子上,把她的鼻子打出血了,肖某某打了人后就朝马路外跑了。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龙某明夫妇是2013年10月份生育第二胎,政府计生干部多次要求龙某明夫妇去做节育手术,龙某明夫妇一开始答应,后来就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了。2014年9月份左右,龙某明家的房屋被烧了,龙某明回到家中,后来政府杨某文乡长带领计生干部姚某、旷某银等人到龙某明家作动员工作,当时龙某明以烧房子为由,拒绝落实绝育手术,态度十分不好。杨某文他们回来后就召开会议,研究龙某明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事情,2014年9月12日早上5时许,他和杨某文副乡长带领杨某明、旷某银、谌某等人开车从客楼政府出发到土黄村上土黄组龙某明的住处,要求龙某明夫妇去作结扎手术,但龙某明夫妇表示拒绝,在对龙某明夫妇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他听见外面吵得很凶,肖某荣、肖某某在喊“你们快点来这里一下,出事了,政府的来了”,然后他就过去劝阻肖某荣,叫其不要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计生政策,但肖某荣不听。他又转而做龙某明夫妇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他又听到肖某荣、肖某某、肖某金等人在讲“今天不能把龙某明带走,他们政府的来我们寨上乱搞,我们一定要将龙某明夫妇保护起来”,龙某明夫妇就朝外面跑了,他就上去追,在追的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挠。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5点50分左右,客楼镇政府的计生工作人员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但龙某明夫妇拒绝做绝育手术,在工作人员对龙某明夫妇做思想工作时,肖某荣、肖某某等二、三十名群众陆续来到龙某明家,龙某明夫妇就朝外面跑了,肖某荣、肖某某等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拉扯,阻止他们追上去。在追的过程中,龙某明的妻子田某捡起地上的瓦片砸自己的头部,他和杨某明等人就去抢她手中的瓦片,阻止田某自残,此时他看到肖某某从杨某明的身后将其抱住并将其摔翻在地上,继而殴打杨某明,这时派出所的夏某宏所长就来将肖某某拉开并制止。5、证人姚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5点钟,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去土黄村上土黄组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遭到村民阻止,在阻止过程中邓某、杨某文、谌某被打,谌某的鼻子被打出血的事实。6、证人杨某刚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5点20分左右,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从政府出发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龙某明不肯配合去做手术,邓某书记就喊工作组强行把龙某明和他爱人拉走,这时侯上土黄组的组长就来了,并说“今天老子组长不当了就空,你们天都没亮来捉人,土匪、强盗”,然后旷某银就过去和那个组长讲,具体讲什么不清楚。后来群众越来越多,可能有三十人左右,工作组的人有些给龙某明夫妇做工作,有些给群众讲政策,一会儿龙某明夫妇就往外面跑了,工作组的人就去追,追上田某后,那些群众也追上来将他们围着,有的抓,有的扯,不准带田某走,那个组长搞得凶,一直针对邓某并扯邓某,他就去把那个组长抱起,那个组长就把邓某踢了两脚。7、证人母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5点过钟,客楼镇邓某副书记、杨某文副乡长带领客楼镇计划生育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到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去搞计划生育宣传,动员已生育两孩的龙某明夫妇落实节育手术。当他们给龙某明夫妇做工作的过程中,刘某席与刘某学就骂工作组,刘某学还扬言要砸工作组开去的车,这时上土黄组组长肖某某就来了,肖某某就说“你们再不走,我就带头把你们的车砸了,我当不成这个组长就空”。他们工作组的人一直在做工作,讲明他们是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让群众们都散了,肖某某就说“谁都不要走,今天保证不要他们带人走,把人带走就要出人命”,后来龙某明的妻子跑了出去,到地上去拿砖瓦,杨某明见了就去把她双手抱起,肖某某见了就去打杨某明,肖某某把杨某明推倒在地上,并朝杨某明头部打了一拳。后来在公路上工作组停车的地方僵持时,他看见谌某被肖某某打了一下,打在脸上,谌某当时就捂住脸蹲下哭了起来,流了很多血,肖某某打了就掉头往他家方向走了。8、证人邓某志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5点过钟,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遭到寨上村民的阻挠。9、证人旷某银的证言,证实龙某明夫妇于2013年10月2日生育第二胎,按政策规定符合结扎手术对象,其与计生专干肖某华等人到龙某明家作动员工作,龙某明答应小孩满月、烤烟烤完就去,一个月后,龙某明便外出打工联系不上。2014年9月份的时候,杨某文副乡长到龙某明家作过两次工作,龙某明不配合,还扬言要杀他和旷某武。2014年9月12日5点过钟,其与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龙某明的母亲就到寨上去喊人,肖某某、肖某荣、刘某学等十多个人就过来到龙某明家烤烟棚边骂他们是土匪,肖某某在骂的时候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砸政府的公务车,他和杨某明把肖某某拉起,并把他手里的砖头取下来,肖某某把砖头放下后就继续骂,并大声喊“政府的来抢人了”,同时打电话喊来寨上的很多人。后来肖某某又拿起木板朝政府干部母某的头部打去,他把木板抓住丢了,这时龙某明的爱人田某又趁乱跑了,到地上捡起瓦片朝头部自残,杨某明等人就把田某拉起。肖某某等人又喊政府干部打人了,肖某某就用拳头朝杨某明的头部和胸部打了几拳,杨某明就把肖某某的腿抱住,并把肖某某弄倒在地上,他和派出所的夏所长就去把肖某某控制到地上。在政府停放公务车辆的地方僵持的时候,趁乱中,肖某某就动手打胥某成,但是没有打到,打到了旁边用手机摄像的谌某的脸部,谌某的鼻子被打出血了,谌某就蹲到地上哭,肖某某就跑了,之后就没有露面了。10、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听见一个打电话的声音“喂,政府的来龙某明家抢人了,你们快过来”,就陆陆续续来了很多村民把政府的工作人员围起,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冲突,在用手机照相的时候被一个人把她的鼻子打出血的事实。11、证人肖祥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出警到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看见肖某某冲上去把政府干部杨某明按倒在地,夏所长就跑过去把他们拉开了。12、证人夏某宏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出警到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看有几个群众在抓扯邓某、杨某明等人,接着就看到肖某某从杨某明背后用双手抓住肩部并把他摔倒在地,在摔倒杨某明的同时,肖某某的重心不稳也和杨某明摔倒在一起,肖某某还在扭打杨某明,他急忙上前去制止,用力把二人扯开。13、证人肖某禄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6点过钟,他听见吵闹声音,就去看见政府的杨乡长、邓某、旷某银等人到和寨上的老百姓到吼,政府的要龙某明夫妇去做计划生育手术,不久后,双方发生了冲突,听见肖某荣喊打死人了,肖某荣说邓某拿木板打肖某某,看见政府的一个女的鼻子被人打出血的事实。14、证人龙某芬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4点过钟,政府的来带龙某明夫妇去做绝育手术,因龙某明家的房屋刚被烧,寨上的人就劝政府的缓几天,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拉龙某明的爱人上车的时候,他们寨上的一些人和姓肖的组长在阻止的事实。15、证人肖某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到客楼镇的计生干部到龙某明家来搞计划生育,寨子上的一些人就和他们吵起来,进而发生冲突的事实。16、证人肖某利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看见政府工作人员与寨上的人在争吵的事实。17、证人肖某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听见龙某学(系龙某明之父)家那里有人在吼,去看到有许多干部在那里找龙某学家去搞计划生育,后来就发生了冲突,看见政府的干部和他们寨上的群众打起来了,看见政府的一个比较高的人和一个穿格子衣服的人在打肖某某的事实。18、证人肖某普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6点钟左右,听见争吵的声音,走到寨上的烤烟棚边,看见政府的来要龙某明夫妇去做绝育手术,政府的工作人员准备捉龙某明夫妇,因龙某明家的房屋刚被烧,寨上的人就去劝政府的干部的事实。19、证人肖某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点过钟,听见有人在争吵,看见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来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看见邓某把肖某某按在地上打,后面派出所的就来阻止的事实。20、证人肖某荣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5点过钟,听见有人到龙某明家那里吵架,去到龙某明家看到寨上的肖某某、刘某学、刘某席等人及政府的十多个人在那里,邓某朝田某(即田某)的裆部踢了一脚,其余的政府干部就去抬田某,他们过去阻止,被政府的杨主任和一个年轻人抱住,肖某某过去的时候被一块木板打到头部。21、证人龙某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个政府的年轻人和他们寨上的一个人在扯起一块木板到抢,肖某某就到喊“是哪个拿砖头给我脑壳打到了”。他就顺手到旁边扯得一块木板在手里,好像是旷某银去把肖某某的木板抢了。22、证人刘某礼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点过钟听见争吵得很厉害,看见肖某某、田某睡在地上,听见寨上的人议论说政府的邓书记、杨乡长打人,站在路边时看见一个20多岁的女同志鼻子边打起一条口子。23、证人刘某席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5点过钟,在家睡觉,听见外面闹哄哄的,起来去看到很多人在龙某明家处,客楼镇的政府工作人员来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因龙某明家的房子刚刚被烧,寨上的人就劝政府的工作人员的事实。24、证人龙某明、田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夫妇一直在外面务工,自己家的房屋被火烧后,从外面回来,客楼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12日凌晨5点过钟去到他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因为房子刚被烧,要求政府缓几天再去做绝育手术,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同意,强行将他们夫妇俩拉上车,寨子上的人就来劝,因而发生冲突的事实。(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杨某激、杨某刚、谌某、邓某、杨某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杨某激左上臂外侧见不规则的皮下淤血区,杨某刚右肘关节外侧、右颈部见散在的指甲抓伤伤痕,谌某鼻部右侧见1.2*0.1长皮肤裂伤,邓某右手小臂近腕关节处见散在的指甲抓伤伤痕,杨某明右手小臂见4.6里米长的皮肤指甲抓伤痕迹。2、胥某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胥某成指认肖某某就是2014年9月12日上午在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打谌某的人。3、杨某明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明指认肖某某就是2014年9月12日上午在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打谌某的人。4、母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母某指认肖某某就是2014年9月12日上午在客楼镇土黄村上土黄组打谌某的人。(三)书证1、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中共岑巩县委组织部文件、岑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中共岑巩县委文件,证实案发时去龙某明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邓某、杨某文、杨某明、旷某银、邓某志、旷某武、杨某刚、田某锋、谌某、吴某秀、姚某、潘某、曹某琴等18人系客楼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证实龙某明夫妇已经生育有两个孩子,根据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龙某明夫妇属于计生对象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肖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准备砸政府的公车,得拿一块木板准备打政府工作人员,并用手抱住杨某明阻止其拉绝育手术对象田某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与证人母某、杨某明、姚某、旷某银等人的证言不相吻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芝伟代理审判员  杨 令人民陪审员  黄贵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