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张建华信用卡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执字第23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被执行人:张建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建华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公安、金融、房管、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本人下落,上述情况告诉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以履行义务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民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韶杰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