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与被告盛冬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盛冬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于建与被告盛冬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776号原告:于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盛冬春,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青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与被告盛冬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