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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波伟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波伟,裴胜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长高开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谭波伟,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裴胜国,男,1969年9月24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谭波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裴胜国于2012年1月9日、2013年3月28日、2014年10月8日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400,000.00元,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逾期还款为由,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波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裴胜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谭波伟借款人民币1,400,000.00元。申请费5,800.00元由申请人谭波伟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