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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国、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被告有过一段婚史,被告的姨娘与原告家系邻居,2013年经被告姨娘介绍两人相识,相处一个月,经双方家庭催促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七个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头部受重伤,被告以为原告没有希望了,擅自将怀孕六个月的孩子堕掉后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为了结婚花费十几万元,不但倾其所有,还向他人举债。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礼金、赔偿损失等。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是经人介绍后经过恋爱,在原告家人要求下结婚的。刚结婚被告身体就不好,一直在看病,怀孕后还是生病,最终因为身体原因导致流产,医院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生命虽已挽回,却再也不能生育。在这期间原告及家人不但没去医院看望,还说被告故意堕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挺着身孕每天去医院照顾、服侍。虽然原告已经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相信都是在家人怂恿下作出的,并不是其本意,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郭某于2013年10月经郭某姨娘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郭某因单胎死产、胎盘早期剥离等原因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剖宫取胎术+全子宫切除术”手术。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因双方分别住院治疗产生矛盾,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郭某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及时交流,因双方分别遭受的突如其来的变故产生误解与怀疑,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够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携手创照美好的家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