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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刑自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英学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刑自初字第1号起诉人:杨英学,农民。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杨英学刑事自诉起诉状,称1986年至1987年间,原付佐乡信用社主任李景文,信贷员管亚楼等,以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起诉人又名挪用)本单位资金22万元及该款之利息。因此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景文、管亚楼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刑事自诉人杨英学所诉,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且自诉人也不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三)项中被害人告诉。因此,自诉人所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59条、第2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英学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俊来审判员  娄福信审判员  代景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