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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程静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程静静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37号罪犯程静静。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6)绍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静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1880元。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嵊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静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连同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静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静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程静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静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