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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吉发诉被告王家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发,王家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吴吉发,男。被告:王家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吉发诉被告王家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吉发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诗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