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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顾笑赫与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笑赫,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顾笑赫。委托代理人王琦。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铜山区文化美景一期商铺商业2#-1-106。经营者赵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笑赫诉被告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笑赫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笑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笑赫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