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顾笑赫与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笑赫,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顾笑赫。委托代理人王琦。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铜山区文化美景一期商铺商业2#-1-106。经营者赵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笑赫诉被告铜山区三佳房产中介服务部、段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笑赫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笑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笑赫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