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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廖某,田东县环卫站工人。委托代理人余锋,田东县民新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某,曾用名叶水葵,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曾加,广西澄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廖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丽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