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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朱某,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艾某,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