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章宏伟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章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章宏伟,吴林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宏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林录,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再审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宏伟及二审被上诉人吴林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2年8月29日的协议是项目部与章宏伟等六人签订,而非与章宏伟一人签订;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付款协议》客观存在,章宏伟没有提交协议原件,原判在没有查清付款协议是否存在的前提下,认定该协议的复印件合法有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2012年8月29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绩溪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项目部与章宏伟等六人签订《关于项目部代付原桥梁施工队吴林录欠款的相关协议》,约定项目部代吴林录偿还一部分债务。项目部没有证明此后已向章宏伟付款,故章宏伟要求该公司代偿吴林录欠款符合协议约定。原审中,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结算款,亦未按协议代吴林录向章宏伟偿还债务,故原判采信章宏伟所举的《付款协议》,认定项目部与吴林录约定的最终结算数额为53万元,从而判决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代吴林录偿还章宏伟128620元,并无不当。综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