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闫君与赵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君,赵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闫君。被执行人赵夫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夫国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