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兴强与王安理、王安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强。被执行人王安理。被执行人王安东。申请执行人杨兴强与被执行人王安理、王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岱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