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明文诉程爱、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文,程爱,尹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杨明文,男,应县大临河乡人。被告程爱,男,应县大临河乡人。被告尹新华,女,应县大临河乡人,系被告程爱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文诉被告程爱、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