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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安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安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安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斌,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遛洋狗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安凯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遛洋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上诉人成都遛洋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广智代理审判员  夏 伟代理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大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