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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史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史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37年2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x,女,汉族,1955年8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史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死亡,其被继承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均表示放弃参与诉讼及继承。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但未按期限补缴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某甲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