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黎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杜某某健康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黎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终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杜某某的银行存款2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