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真繁与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繁,邓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杨真繁,男,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金带街216号。委托代理人:蒋衡,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碧林,男,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真繁与被执行人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碧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碧林在四川万乘通电力有限公司中享有的出资份额中的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