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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329号原告谢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黎某某(LETHIKIMNGOC),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越南籍,住越南。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在越南与被告相识谈婚,2014年1月24日双方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夫妻感情。2014年3月5日,被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电话也无法联系,不知被告的下落。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谢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以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护照一份,证明被告未告知原告,离家出走。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龙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调取被告黎某某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显示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入境,之后没有出境记录。原告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该份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谢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黎某某相识谈婚,2014年1月24日双方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上杭县白沙镇军桥村居住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3月5日,被告未告知原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被告黎某某未告知原告便离家出走,自此未再与原告联系,现下落不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其基审 判 员  谢 彤人民陪审员  邱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