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阳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某,男,1955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阳某某驾驶大型客车在新溉路路段人行道时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阳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阳某某犯罪后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已取得其谅解。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阳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