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皇北路支行与沈鹏陶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皇北路支行,沈鹏,陶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皇北路支行。负责人杨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沈鹏,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陶雪红,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沈鹏之妻。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4)咸渭证执字第00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皇北路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150814.9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皇北路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4)咸渭证执字第00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