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思喜喜与肖子信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思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思某某与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14500元,案件受理费770元,执行费12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到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