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行审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审字第141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李二村法定代表人:周红英。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浙江���氏炊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对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2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蕴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