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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柏、李爱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柏,李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局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白山大街。法定代表人霍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树柏,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白河站职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爱梅,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柏、李爱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指定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柱审 判 员  徐恭树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