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柏、李爱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柏,李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局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白山大街。法定代表人霍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树柏,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白河站职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爱梅,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柏、李爱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指定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柱审 判 员 徐恭树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