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特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084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申请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南举路848号。法定代表人俞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燕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