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郑成林与高宏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林,高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郑成林。被执行人高宏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款5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