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萧伟某、项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伟某,项某,申某,王某甲,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伟某,男,1984年0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珠埕新兴里二巷*号***房,捕前租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路**号***室。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郗为北、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项某。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兴,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申某。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段某。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殷学敏、袁俊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4)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伟某、项某、申某、王某甲、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伟某及其辩护人郗为北、张志强、被告人项某及其辩护人姜兴、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谷守太、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袁俊华、殷学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3时许,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据相关线索,在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赵王集团西侧路南物流中心鹏程物流处,当场抓获正在提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申某,并现场查获其从广州购买的2050张淫秽光盘。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邯郸市邯山南大街18号中原音像批零超市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待售的淫秽光盘1641张,在被告人段某经营的门市内,当场查获待售的淫秽光盘1624张。之后,根据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其是通过电话、QQ等联络方式从广州市项某(欧罗巴影业)等处购买淫秽光盘1100余张。公安人员于2014年9月4日21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凤馨苑5街1号603室将被告人项某抓获,当场查获项某用于联系贩卖淫秽光盘买家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而后,又根据被告人申某、王某甲的供述,其均是通过电话、QQ等联络方式从广州市萧伟某(豹王影视)等处购买淫秽光盘。同年9月2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79号402室将被告人萧伟某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萧伟某用于联系贩卖淫秽光盘买家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及疑似淫秽光盘156张,并在其另一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南二栋302-1房屋内,现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9193张,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被告人萧伟某两租住处共查获淫秽光盘19299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对被告人萧伟某、项某、申某、王某甲、段某进行惩处。被告人申某、王某甲、段某非法购进淫秽光盘欲予以贩卖,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萧伟某主要辩称,起诉指控查获19299张光盘不是其所有,查扣光盘的房间是其转租给老乡蔡中城(音)的。辩护人郗为北、张志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持异议。但本案认定被告人萧伟某贩卖淫秽物品19299张光盘事实不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指控在广州市三元里梓元岗路南二栋302-1房屋内查获的19193张淫秽光盘属于萧伟某与事实不符,虽该处房产系被告人萧伟某租赁,但不能证明19193张光盘为被告人萧伟某所有,被告人萧伟某当庭陈述这19193张光盘是一个叫蔡中城的,应对19193张淫秽光盘的归属进行调查。被告人萧伟某贩卖淫秽物品156张的犯罪事实,是在抓获萧伟某时查获,并未来得及贩卖,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萧伟某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故应对被告人萧伟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姜兴的主要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项某上家“炒货小刘”是否发货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项某贩卖淫秽光盘1100余张,在案扣押只有20张中译牌光盘,其余1080张未通过逐一鉴定,只能对扣押20张中译牌光盘算入其贩卖数。淫秽物品鉴定及电子数据鉴定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项某构成自首,侦查机关以项某老婆孟祥玉系犯罪嫌疑人,在搜查中,发现项某形迹可疑,对项某盘问,如实供述,项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谷守太的主要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扣押的2050张光盘,未附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导致物证来源不清,物证保管形不成链条,侦查机关当天扣押2050张光盘与次日申某辨认的光盘是否同一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侦查机关自侦自鉴不具有合法性。申某属于犯罪预备,不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袁俊华、殷学敏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段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3时许,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据相关线索,在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赵王集团西侧路南物流中心鹏程物流处,当场抓获正在提取淫秽光盘的被告人申某,并现场查获其从广州购买的2050张疑似淫秽光盘,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被查扣2050张光盘均为淫秽光盘。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邯郸市邯山南大街18号中原音像批零超市被告人王某甲门市当场查获1896张疑似淫秽光盘,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被查扣1896张光盘中,1641张为淫秽光盘。同日公安机关在邯郸市邯山南大街18号中原音像批零超市被告人段某门市当场查获2159张疑似淫秽光盘,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被查扣2159张光盘中,1624张为淫秽光盘。之后,根据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其是通过电话、QQ等联络方式从广州市项某(欧罗巴影业)等处购买淫秽光盘1100余张,并付款1400余元。公安人员于2014年9月4日21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凤馨苑5街1号603室将被告人项某抓获,当场查获项某用于联系贩卖淫秽光盘买家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后又根据被告人申某、王某甲的供述,其均是通过电话、QQ等联络方式从广州市萧伟某(豹王影视)等处购买淫秽光盘。同年9月2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79号402室将被告人萧伟某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萧伟某用于联系贩卖淫秽光盘买家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及疑似淫秽光盘156张,并在其另一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南二栋302-1房屋内,现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9193张,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被查扣19349张光盘中,19299张为淫秽光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萧伟某供述,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几个做皮具的熟人和“老李一起吃饭。又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老李”就租了其租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79号402房,其还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南二栋租了301,302之一和302之二。也都租出去了,记不清都是谁租用的了,301房有租赁合同,302之一和302之二没有租赁合同。因为当时其还有一些东西没搬走,就会经常过去拿东西,其看到他房间地板上有很多光碟,就问他做什么,他说是销售光碟的,主要通过手机和网络QQ联系客户,有时他不在,也叫其帮忙联系卖音像制品,但是非常少,帮他联系过两三次。因为其还在卖盒饭快餐。卖出去的光碟大部分是物流代收款,其它通过银行账户打款。其有三张银行卡,一张是邮政储蓄银行卡,用于个人日常用,有时帮别人转款。还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用于帮别人送货代收款和以前开的淘宝网店收款用。再后来“老李”就用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的银行卡打过三、四次款。其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只有一次在今年5、6月份“老李”欠其2120元,后来他叫一个朋友打给其2100元。2、被告人项某供述,2014年5、6月份时候。通过QQ认识的李佳乐,她的QQ号其记不清了,只记得网名是“想你”,其QQ号是17×××43,网名是欧罗巴影视,联系的时候用137××××4406这个手机号。在2014年8月份给李佳乐发过一次货(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好像是1000多张.当时李佳乐要货的时候就通过QQ号与其联系购买艳情片(有些暴露的镜头、淫秽镜头),然后其就把厂家传的目录发给李佳乐,李佳乐在目录上订货后把订货目录传给其,其再把订货目录传给厂家,由厂家发货,目录可能在其电脑主机里。厂家的牌子叫“中译”,联系方式记不清了。其发给李佳乐的单子是欧罗巴影视目录,有电视剧、电影、卡通、艳情还有部分成人片,李佳乐点的是1000多张艳情光盘。从厂家买的时候是一块钱一张,卖给李佳乐是一块二分钱一张,8月初李佳乐收货后打到其妻子孟祥玉银行卡上1000多元。是厂家通过鑫三友物流发的货,李佳乐向其询问是否发货和到货,其再联系厂家转告李佳乐,其还没有给厂家货款。8月7日“想你”问其“我点的是欧罗巴的,你配的怎么是中译的”,其回答“想你”说“就是我们一家的,牌子不一样而已”,这也是一句客套话,如果李佳乐问其他牌子是不是其的,其也会说其是的,就是想留住客户。3、被告人申某供述,大约在8月13日中午,其和李某在南环赵王集团西侧路南一物流中心内的鹏程物流取光盘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进了一千多张淫秽光盘。一张一块七毛五,一共给了卖家2300元。从广州买的,其只知道他是个男的,牌子是“广州百度”,不知道卖家叫什么名字。买淫秽光盘都是通过物流代收货款。通过鹏程物流和鑫三友物流,鑫三友物流都是送货上门,其知道用自己的名字有风险,捡了张程玉霞的身份证就用这个名字取货了。这次刚收货就被你们查获了。另2014年7月18日其手机给13682268121号发过短信显示“邮政:6221885810017500297萧伟某,2640元。”他想让其订货,钱打过去没给其发货。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经营的是中原音像批零超市。具体地址是邯山南大街18号。2011年开始,广东一自称“阿魁”(“阿中”)的男人向其推销淫秽光盘。从2013年8月份,其为了多挣点钱就开始通过“阿魁”(“阿中”)购买并出售淫秽光盘。第一次其购买了200张淫秽光盘,内容全部为三级片,购买价格为每张1.4元,出售价格为每张2元。后来又陆续购买淫秽光盘三次,2013年11月底,购买淫秽光盘300张,内容也都是三级片。2014年7月初,购买800张淫秽光盘,大概400张三级片,400张黄片。2014年8月初,购买1000张淫秽光盘,大概600张三级片,400张黄片。购买价格都是每张1.4元,2元价格卖出。三级片里的演员不露生殖器,黄片里的演员露生殖器且性交镜头多。“阿魁”(“阿中”)给其说他公司叫“帝王”公司,广东的经销商“阿魁”(“阿中”)每隔2-3个月就主动打电话给其联系,问要不要货(淫秽光盘),每次打来的电话号码都不一样,有时显示是广东汕头的,有时显示是广东惠州的,具体号码都记不清了,其没有主动与他联系过。大概是今年6、7月份从一个QQ名叫“豹王影视”那里买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买了1000张左右。我们通过QQ和电话联系,每张1.2元左右,具体通过哪个物流公司发货记不清了,都是货到付款的。其用过“王某甲”和“李彩凤”的名字在物流公司提货。“李彩凤”这是其编的名字,怕用“王某甲”的名字发货发多了,别人知道挣钱了眼红,所以编一个别人不知道的名字。5、被告人段某供述,其是2010年3月开始批发经营光盘的,种类有电影、电视剧、动画片、CD,其中有淫秽光盘。是通过互联网QQ联系广东那边,网上下订单后通过物流快递给其。一般都是一个叫盛通雅捷的物流公司送货给其。淫秽光盘进货都是单独进货。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因为期间生育小孩未正常做生意。自2014年4月才开始做,这几个月进的比较多,有三次,每次一千余张,大概三千余张。利用QQ号联系,一般都是“小XX”,可能都不是真实姓名。有一叫欧罗巴影视的电话137××××4406,是个男的,广州还有一个137××××3993的手机号码,是个女的,从广东进的,进过五六家的货,网名“欧罗巴”电话为137××××4406的和网名“中国合伙人”电话为137××××3993,还有网名“金钻”电话为131××××4924、网名“豹王”和网名“唯美”电话记不清了,他们的QQ号在其的电脑主机上,上家给其的帐号户名是萧伟某,萧伟某的QQ号是19×××25,昵称“豹王”。6月6日他问其用不用订货,就是淫秽光盘,其没在。6月8号,其看着了萧伟某的留言以后,就问他多少钱一张,他说1.26元每张。其问还能不能优惠,他说最低1.25元。其就点了2000张淫秽光盘,然后他就给其发货了。收到货后,6月14日其给他打的款。打了2500元钱。银行扣了手续费后是2487元钱。他通过鑫三友物流发过来的,货到付款。2014年7月底,用其QQ76×××77昵称“想你”与QQ17×××43昵称“欧罗巴”卖家聊天订货,“欧罗巴”把淫秽光盘目录单发给其,其点货后把单子传给“欧罗巴”,再通过鑫三友物流发货,是货到付款,其怕钱打过去对方不发货。进了1240张,每张1.15元,8月3日通过邮政银行转账1426元,对方广州手机号137××××4406,欧罗巴影视的账号是62×××12,户名孟祥玉,开户行是邮政银行,发货和提货是其用的名字为李佳乐。李佳乐是其随便报的一个假名字,因为对方给其报的也是假名。当时其要的“欧罗巴”的,卖家给其发的是“中译”的,其在QQ上问过卖家说其点的是“欧罗巴”牌子的,为什么配给其的是“中译”的,卖家说就是我们一家的,就是牌子不一样而已。其想买货的时候,就通过QQ与卖家联系,卖家就传单子给其,有想要的其就点货,然后把点货的单子传给卖家,卖家通过鑫三友物流给其发货,货到了以后卖家就打电话通知说货到了,让去取货,取完货以后其就把货款给卖家汇过去。6、证人王某乙证,其是梓元岗南二栋301和302之一的房主。萧伟某租用我301房和302之一房已经10年了。房子一直租给萧伟某,没有换过人。萧伟某一直做仓库用,仓库放的什么其不清楚。301号房间萧伟某已经转租出去了。7、证人吴某证,萧伟某是2009年9月1日开始租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岗路南二栋302之二的房子,萧伟某的手机号是135××××3696,身份证号是××。他还租了其邻居王某乙的301房和302之一的房子。8、证人蒋某证,2014年5月31日开始,其从萧伟某手里租的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南二栋301室租用仓库作手包批发生意,他不是房主,房主其不认识,其隔壁的302之一是萧伟某自己再用,好像也是库房,其租房子的时候他就在这,听说已经租了好几年了。前两天其看见他来过302之一,他很神秘,库房门从不敞开,其没见过里面的东西,放的什么不清楚。9、证人廖某证,2013年8月份开始从萧伟某手里租的房子,租的是梓元岗路南二栋302之二的房子。其租用房子的隔壁302之一的房子,好像是萧伟某在使用,但是其很少见到他,302之一的门经常锁着。10、证人孟祥玉证,其和项某是夫妻关系,他有时候去华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除了这些他在网上卖电视剧、电影、卡通这类的光碟。项某是否卖成人光盘,其不是太清楚,只是在书房电脑上看见过暴露的图片,听他打电话的时候说过艳情片是一块多钱一张。9月4日,公安机关从其家发现的成人光盘目录,那是项某的,他平时不让其动他的东西,其在家打扫卫生的时候看见过,没有仔细看,家里为什么会有这些东西其也不清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2的银行卡一直在项某手里,都是他在使用。11、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8月13日12点左右其开车拉着申某去南环路地道桥东头物流中心帮她拉光盘,到那以后她就进物流中心拿货了。当时她没带够钱,还向其借了1000块钱。后来她拿了货以后让其帮她一起抬到车上,具体数量其也不太清楚。我们刚装好货准备走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拦住了。申某的QQ号码其没记住,她的QQ名叫“索菲亚”。因为申某给其说过拉的是成人片,就是淫秽光盘.12、证人张某,其和申某从2006年开始一起投资在中原音像批零超市开的门市。后把门市给申某了,那之后没有参与过经营。以前其和申某一起经营光盘门市的时候从别的地方订货,别人发货把其名字写错了,写成了张新志,这之后我们订货就一直用着这个假名字。其在邮政储蓄办了一张银行卡,大概有四五年了,其记不清什么时候开的户了。经营门市的时候其和申某就一直用这张卡给厂家打款,所以其从门市撤出来以后把那张卡留给申某了。其没有QQ号,申某的QQ名叫“索菲亚”,大概2012年其和申某在门市上装了电脑并上了网,她用QQ号聊天时其见过,所以其知道她叫“索菲亚”。13、证人王某丙,王某甲是其丈夫,我们一起在邯山南大街中原音像批零超市盘了个门市开始卖光盘。淫秽光盘听王某甲说是从广州进的,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其不太清楚。购买的淫秽光盘是王某甲去取的货,具体的其不太清楚。14、证人代某、郭某、陈某均证,曾在段某经营的门市购买过淫秽光盘。15、证人齐某,盛通雅捷叫易桂敏,其是临时负责人。2014年8月5日从广州发给邯郸韦鹏一件货物价值2300元,货物名称是文件。8月7日从广州发给邯郸程玉霞一件货物价值2300元,货物名称是文具。货款结算方式是提货付款。16、证人郑某,我们石家庄鹏程托运站2014年8月8日给韦鹏发过一次,货物名称是文具,代收货款是2300元整,8月10日给程玉霞发过一次,货物名称也是文具,代收货款也是2300元整,以上两单货物各另外加收80元运费,实际收费每单都是2380元整。这两单货物都是由盛通雅捷石家庄托运站转交我们发给邯郸的。邯郸鹏程将钱转账给我们,我们扣除运费后将货款交给盛通雅捷石家庄站。17、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情况说明,我支队在办理“7.09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萧伟某称其将其租用的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79号402房转租给同乡“老李”。因萧伟某不能提供关于“老李”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其与“老李”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我支队民警经多方查证始终无法查实此人。18、段某、申某与萧伟某QQ聊天记录主要证,段某与申某均在与萧伟某QQ聊天记录中向萧伟某订货及付款情况。19、段某与项某QQ聊天记录主要证实,段某与项某QQ聊天记录中向项某订货及收货情况。20、2014年8月2日段某手机短信内容证实,其给网名为“欧罗巴”的手机号为137××××4406发短信,欧罗巴影视,邮政62×××12,户名孟祥玉(货款1426,共1240张)。21、萧伟某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张新俊银行存款交易明细、段某银行存款交易明细主要证实,段某给孟祥玉、萧伟某打款情况及申某打款情况,萧伟某收款情况。22、公安部公复字(1998)8号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显示,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23、邯郸市公安局证明显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邯郸市公安局特指定治安支队杨彬、白和英、尚成、王继亮、齐鹏五名同志为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鉴定人。24、邯公鉴字(2014)01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显示,萧伟某租用房屋内收缴疑似淫秽光盘19349张,经审查其中19299张为淫秽视频。25、邯公鉴字(2014)014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显示,在抓获现场查获申某购买疑似淫秽光盘2050张,经审查其中2050张为淫秽视频。26、邯公鉴字(2014)015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显示,在王某甲门市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896张,经审查其中1641张为淫秽视频。27、邯公鉴字(2014)016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显示,在段某门市查获疑似淫秽光盘2159张,经审查其中1624张为淫秽视频。另有抓获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货物托运单、房屋租赁合同、萧伟某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项某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申某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段某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存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经分析,总结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萧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在萧伟某租住处查获的19193张淫秽光盘,不是萧伟某所有,只能认定现场抓获萧伟某的156张光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萧伟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该光盘是其老乡“老李”,当庭又供述是系“蔡中城”所有,且拒不提供其他具体信息,另证人王某乙、吴某均证查扣光盘的房屋,系萧伟某租用,未转租。证人蒋某、廖某均证隔壁302之1的房子系萧伟某在使用。另段某、申某与萧伟某的聊天记录及银行存款交易明细,亦可印证从萧伟某处购买淫秽光盘,与公安机关在萧伟某处查获光盘之情节相印证,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人项某辩护人所提项某上家“炒货小刘”是否发货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项某贩卖淫秽光盘1100余张,在案扣押只有20张中译牌光盘,其余1080张未通过逐一鉴定,只能对扣押20张中译光盘算入其贩卖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项某供述段某从其处购买均系淫秽光盘,与段某供述相一致。亦有项某妻子孟祥玉银行交易明细及段某与项某聊天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项某妻子孟祥玉证言其家中成人光盘目录系项某所有及其银行卡也由项某持有相印证,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项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线索,在广州市项某住处当场将其抓获,故被告人项某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项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三、关于被告人申某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扣押的2050张光盘,未附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物证保管形不成链条,公安机关当天扣押2050张光盘与次日申某辨认的光盘是否同一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申某系在物流公司提取淫秽光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对现场查获光盘扣押登记,由被告人申某签字确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申某属于犯罪预备,不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申某在提取其购进的淫秽光盘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不属于犯罪中止,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被告人段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段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五、对于萧伟某、项某、申某辩护人所提自侦自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公复字(1998)8号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萧伟某、项某、申某、王某甲、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萧伟某贩卖淫秽光盘19299张,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项某贩卖淫秽光盘1100余张、申某贩卖淫秽光盘2050张、王某甲贩卖淫秽光盘1641张、段某贩卖淫秽光盘1624张,均属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王某甲、段某非法购进淫秽光盘欲予以贩卖,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均属犯罪未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萧伟某被查获19299张淫秽光盘,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欲予以贩卖,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亦应认定犯罪未遂。对被告人萧伟某、申某、王某甲、段某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项某、申某、王某甲、段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被告人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文杰审 判 员 郜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