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广义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广义,男,住保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广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