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4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廖廷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廷常,陈逸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4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廷常,男,1971年7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逸尘,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廖廷常因与被申请人陈逸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经审查,廖庭常因不服本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767号民事判决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2646号民事裁定,驳回廖庭常的再审申请。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终结审查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