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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全尚与王自武、邱传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潘全尚。被告:王自武,被告:邱传友。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全尚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潘全尚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五日书记员  朱晴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