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纺织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晁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XX生,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审 判 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