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翟磊与李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翟磊。委托代理人许文敏、祖水莲,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委托代理人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西路7号。负责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巍,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翟磊与被告李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革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13时37分许,被告李青驾驶冀F×××××号轿车,在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门口路段,由西向东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原告翟磊驾驶的冀F×××××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翟磊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201503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青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翟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高碑店市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右股骨中远1/3处粉碎性骨折,建议:1.定期门诊换药、十四天拆线;2.患肢勿负重,视复查情况决定负重时间;3.加强患肢功能锻炼,预防下肢静脉血栓;4.休息叁个月,不适随诊,待骨折愈合后行二次手术治疗,花医疗费24525.8元。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数额为735元。另查明,被告李青所驾驶的冀F×××××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青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因此事故损坏产生车辆维修费2115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法庭审理笔录等所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前赔偿原告翟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共计34889元。二、原告翟磊于2015年6月10日前返还被告李青垫付款2000元、赔偿被告李青车辆维修费2000元。三、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满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