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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昌平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昌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61号罪犯赵昌平,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876元。被告人赵昌平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19日,罪犯赵昌平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赵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55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昌平共减刑1年零10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6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赵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昌平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赵昌平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赵昌平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昌平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人民币80876元,实际履行0元。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终结本院(2010)普中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院认为,罪犯赵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赵昌平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特殊表扬1个,改造积极分子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