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文华与吴连金、郑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华,吴连金,郑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黄文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吴连金,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万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文华与被告吴连金、郑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艳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华及被告吴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华诉称,被告吴连金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被告郑万强对被告吴连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2014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吴连金及时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每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郑万强对吴连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吴连金辩称,原告所述的属实,但其现在无法一次性还清,请求分期还款。被告郑万强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经被告郑万强作保证担保,被告吴连金向原告黄文华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当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吴连金本息均分文未还,被告郑万强未承担过保证责任,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连金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1年期为年利率6%。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文华及被告吴连金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华与被告吴连金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有效。被告吴连金未能及时偿还该笔借款,原告黄文华请求被告吴连金偿还借款5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利息的问题,因被告吴连金借款时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月利率2%,为此,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郑万强对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时,对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未作约定,原告请求被告郑万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郑万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连金追偿。被告郑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连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文华借款50000元及其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万强应对被告吴连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连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吴连金、郑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