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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超与被上诉人赵玲玲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超,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超,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玲玲,住安阳县。上诉人王永超与被上诉人赵玲玲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2366号民事判决,王永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上诉人王永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