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建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龙长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罚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