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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华,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华,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边。被执行人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孙丙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光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书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