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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骆文君与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华爱德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冰,朱军,汪莉,楼莲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君。被执行人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903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被执行人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法定代表人:汪冰。被执行人金华爱德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以东,丹溪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汪莉。被执行人汪冰。被执行人朱军。被执行人汪莉。被执行人楼莲球。申请执行人骆文君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华爱德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冰、朱军、汪莉、楼莲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判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楼莲球、朱军的房产。本案在执行阶段查封了汪莉配偶程云峰的房产。楼莲球的房产处置权因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优先权已移交给该院。朱军和程云峰的房产设置了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