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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龙运强、龙香香、龙桂花、龙兰花诉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民政救助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运强,龙香香,龙桂花,龙兰花,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龙运强,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龙香香,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龙桂花,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龙兰花,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庚少波,该镇镇长。原告龙运强、龙香香、龙桂花、龙兰花诉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民政救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运强、龙香香、龙桂花、龙兰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运强、龙香香、龙桂花、龙兰花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马万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