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2号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艺清,宾竹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艺清,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申请人宾竹英,女,汉族,1939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李艺清要求申请宣告宾竹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宾竹英,女,汉族,1939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路16号2座2-301,公民身份号码:××,已婚,申请人是宾竹英的女儿。申请人认为宾竹英家庭有××史、老人痴呆病史。日常生活中宾竹英记忆奇差,意识不清,认知力、判决力、分析力异于常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宾竹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艺清为其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宾竹英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宾竹英目前表现符合痴呆状态的诊断,处于发病之中,以记忆障碍为突出表现,判断力有明确的障碍表现、兴奋症状突出,呈全面性智能损害状态,属于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其精神症状影响其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因此,评定宾竹英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宣告宾竹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宾竹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艺清为宾竹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