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钱勇、侯萍与腾勇、黄长芳等拍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66-1号原告: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768886-9。法定代表人:吴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长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滁州市创��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张秋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xx北路xxx(xxx)x幢商业x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