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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巍与被告崔妞妞、黄素萍、高丽丽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崔巍,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妞妞,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黄素萍,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高丽丽,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巍诉被告崔妞妞、黄素萍、高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巍负担。审判员 聂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