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巍与被告崔妞妞、黄素萍、高丽丽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崔巍,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妞妞,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黄素萍,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高丽丽,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巍诉被告崔妞妞、黄素萍、高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巍负担。审判员 聂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