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XX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278号起诉人XX民,男,汉族,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起诉人XX民的起诉状,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其补充材料。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房管局不认可其兄身王新民身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不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其兄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起诉人名下,要求起诉人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书,故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1、原告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2、原告的继承权合法有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起诉人要求起诉人再办理继承公证,未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发生争议。在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起诉人认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以民事诉讼起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济宁审判员 翁云莺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