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志平诉被告朱麦收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任志平。被告朱麦收。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平与被告朱麦收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平撤回对被告朱麦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志平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